项城市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成立族务委员会,是配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保持稳定、和谐的大好形势。为申氏裔孙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开创崭新的局面,培育良好的道德风尚,建设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礼貌、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的申氏家族。
第二条 性质:本组织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组织法规定范围内活动,搞好申氏家族的自身建设。本组织是申氏裔孙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民间自治组织。在县、乡、村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日常工作。
第三条 任务:本组织是为申氏裔孙服务,促进裔孙平等、团结、友爱、互助和睦友好往来。在可能条件下,为本族裔孙办实事、办好事,带领裔孙学习科学文化,用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文化知识致富奔小康。给县、乡、村提供合理化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族务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员必须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光明磊落,不能只代表那一方或那一部分人说话办事,而是要为申氏最广大裔孙办事谋利益,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及职能范围
第五条 本机构的名称为《申氏家族(申家祠堂)族务委员会》,并由族务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族务委员会总的职能范围是:
(一) 负责祠堂的修建、申氏裔孙捐资赞助、重修族谱及有关本族的公共财产的管理。
(二) 负责申氏家族清明会及日常事务工作。
(三) 祠堂的修建,建议村委会与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共同察看,经双方同意签名盖章后,方可报上级批准建造。
(四) 保护本族各地祖坟不受本族少数裔孙及外人侵犯破坏,任何个人都不准挤占,违者本会将出面加以阻止。
(五) 对原有申氏家族权属,仍然维护历史记载和上级政府批准发给村委会的山林土地执照为准
(六) 申氏家族每年清明节组织一次申氏裔孙扫墓祭祖活动,并号召广大裔孙踊跃参加。特别是代表和委员要主动带头参与扫墓。
(九) 对申氏家族裔孙的红白喜事、送匾、送字、送旌要经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 鼓励申氏家族裔孙好学上进,对有县级职称以上官位、有学位学衔、技术职称的裔孙,可以在修建的祠堂内立匾,但要与申氏家族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联系,并按规定交纳匾牌基金,方可立匾牌。
第八条 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加强与沟通各兄弟祠族的科学文化、民间事务交流,在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九条 申氏家族“重修族谱”时,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同时履行修谱职责,不再设立新的机构,根据需要人员可作个别调整。
第十条 协助村委会搞好申氏家族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建设。
(一)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申氏裔孙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 加强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三) 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五提倡,五反对”。一是提倡艰苦创业,反对辅张浪费;二是提倡男女平等,反对重男轻女;三是提倡婚葬新办,反对大操大办;四是提倡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五是提倡健康娱乐,反对聚众赌博。
(四) 加强道德修养教育:在社会公德方面,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讲究卫生,诚实守信,礼貌待人,敬老爱友,尊重妇女,助人为乐;在职业道德方面,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宗旨;在家庭美德方面,与家庭成员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承担家庭义务,提高家庭成员素质,促进现代文明健康的思想观念,创造文明、民主、和睦、健康、美满的家庭;在人际方面,要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以平等的态度团结人。
第十一条 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下设若干小组,并设组长一名(由委员会成员兼),副组长及成员若干名,其各组职能范围是:
(一) 文秘统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名,其职能是:为本会起草文稿,做会议记录,布置会场,书写与张贴标语。整理与保管文件档案,统计资料报表,为裔孙搞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二) 经联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名,成员中设会计、出纳,其职能是:协助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开发财源、从事外事联络筹款集资工作,为积累资金出谋献策。
实行民主理财,会计管帐,收有凭,付有据,票证要有经手、验收人(证明人)、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名方可登帐。定期公布收支帐目。出纳管钱、紧缩开支、专款专用,不能挪着他用,更不能搞歪门邪道,不能徇私舞弊、贪污或变相贪污、公款私存,凡属动用经济需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批准,并把用余的钱及时存入金融部门,并接受本会监督。
(三) 后勤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名,成员中设保管员,其职能是:检查、修建祠堂以及修缮、祖坟的维修、保管本祠的固定资产,保护好文物古迹,要建立保管帐目,如有拆旧或损坏需要报损的物品及固定资产,须定期报请理事会讨论决定,管理好开会或祭祖伙食,督促祠堂管理员平时或重大节日给本祠及四大分祠列祖列宗点香火。
(四) 宗教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名,其职能是:管理宗教所有事务,与各宗教界人士沟通往来,争取宗教界知名人士的经济赞助。
第十二条 设立顾问小组,为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献计献策。这些成员必须是德高望重,热心为申氏家族服务的老前辈包括的离申氏家族退休干部。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成员不限,根据需要,可列席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条件及委员会产生办法及任期时限
第十三条 代表条件产生办法及任期时限:
(一) 代表资格必须是申氏家族裔孙,18周岁以上,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光明磊落,名望好的人当选。
(1) 代表必须有广泛性、责任性、事业性。
(2) 代表的年龄、文化、职业不限。
(3) 现在被政府监押或有重大嫌疑正在侦查人员,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能当选。
(二) 代表产生办法:由申氏家族各房民主酝酿讨论选举产生,至于每个小房代表人数多少,可根据18周岁以上裔孙多少而定,名额由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分配。
(三) 每届代表任期五年。每届换届时间满五年时换届,委员会及常务会成员应在春分前完成换届工作。
第十四条 申氏家族族务委员成员必须是代表,名额可在二十人左右。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必须获得参选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五条 申氏家族族务委员成员以差额选举办法,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会委员九至十三人为宜。
第十六条 常务会会长可由申氏家族族务委员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常务会委员选举产生,实行等额选举,副会长及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交族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用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及族委会闭会后,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上述代表或委员任期届满后,称职者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代表会每年在古历正月下旬或清明节前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只要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上述会议的召开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负责召开。并负责汇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由常务委员会提名,聘请申姓负责人兼任名誉委员会会长。
第四章 本族裔孙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族裔孙的权利:
(一) 有权选举或罢免各房的代表,但要过半数有选举权的裔孙,方可有效。
(二) 有权用书面或口头直接向申氏家族族务委员成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提出改进办法。 ’
(三) 有权维护本族最广大裔孙的公共利益。
(四) 有权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并与其作坚决斗争。
第二十二条 本族裔孙的义务:
(一) 有义务捐资赞助现金和物品,帮助本族修建祠堂、修谱、修坟、修桥和修路。
(二) 有义务参加扫墓祭祖活动。
(三) 有义务供养父母及其上辈亲属老人,培养教育后代成才。
(四) 要遵纪守法,首先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参与普法教育,运用法律法规武装规范本族裔孙的行为。并用科学发展观搞好自身家庭建设。
(五) 有义务交纳国家各种正当税款及符合中央规定的统筹金和提留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奖励:
(一) 在条件许可时,本族后裔考取全国重点名牌大学,如北大、清华、复旦等33所三星级大学,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学金。(自费生除外)
(二) 荣获国家一级英模称号者,给予适当奖励。
(三) 荣获国家一等功臣者,给予适当奖励。
(四) 为本族作出较大贡献者,视其贡献大小,可给予荣誉证书或立永久性碑牌。
(五) 本族后裔孝敬父母及长辈表现突出者,除给通报或会议表扬外,可适当给予现金或物品奖励。
第二十四条 惩罚:
会同村委会同时出面对虐待老人者给予教育(不供养父母及上辈老人或多次打骂老人),对于批评教育不听者,给予鸣锣示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本届各房代表,必须负责收缴各房后裔的修祠、修谱、修桥、修路等本族公共利益的捐资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奖励条款,现因条件未成熟,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申氏家族族务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后,由第四届一次裔孙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家训:立人品,敬亲长,睦族党,慎交游,忌轻薄,戒淫博,守耕读。
以“仁义继世,诗书传家。”
项城市申氏家族族务委员会
二O 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